拼高下、争输赢是体育运动的精神,特别是对一些带有激烈对抗性的运动更是如此。但由于体育竞技的特殊性质,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磕磕碰碰,有时甚至还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那么此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受理的一起案件告诉您答案……
2020年1月,张某与刘某在兰州某校足球场进行足球运动锻炼。期间,刘某突然从张某右后方猛踢一脚,将正在带球奔跑的张某当场绊倒在地,右膝关节严重变形。后张某立即被他人送医救治,诊断结果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接近体部处复合裂。同年5月,张某经专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面对“飞来横祸”,张某实在难以接受,但更令他气愤不已的是肇事者刘某的态度。自张某住院以来,刘某对张某的伤情不闻不问,态度极为冷漠。张某及家人曾试图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而终,于是张某决定将刘某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很快就与本案的被告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告诉法官,当时球场上的状况很混乱,连他自己都完全不记得和张某有过任何身体碰触,不知张某凭何断定其倒地受伤是自己所致;此外,球场竞技纯属二人的业余爱好,不牵扯任何利益关系,即使偶有碰撞也是在所难免,不知道为何张某要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答辩中提出的两个问题透露出两层意思:一是否认张某受伤与自己有关,二是认为张某受伤纯属意外,不应找他人索赔。办案法官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就是弄清楚这两个问题。
为此,办案法官实地前往二人当时踢球的球场查看,遗憾的是这片球场没有视频监控;随后法官又询问了当时与二人一同踢球的其他人,了解事发时的具体状况。经询问,当时现场所有人员均能证明张某是在和刘某抢球过程中受伤的,且有部分队员亲眼看到刘某伸脚踢到了正在带球的张某。综合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办案法官认为可以断定张某受伤系刘某所致。
至于刘某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办案法官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冲撞、阻挡、抢夺是足球运动的基本动作,在对抗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在所难免,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本案中,刘某出脚断球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仅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刘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出于公平原则考量,刘某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刘某对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信通过这个案例您已经大致了解,在法律视域中,类似足球、篮球这样带有剧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属于甘冒风险的行为,即事先作出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除行为人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或者具有故意加害行为外,对因正常比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行为人(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