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被球友周某打出的球击中右眼
经医院诊断
宋某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
宋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8500余元。
该赔?
不该赔?
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宋某表示,周某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却仍未履行注意义务,而是选择大力扣球,这才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此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且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周某则认为,原告已经70多岁,眼睛此前也曾受过伤。在此次受伤前,原告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
此外,在法庭调查中,原告表示,被告没有对其受伤存在故意。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
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动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
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相反,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规定,故本案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据了解,本案是民法典颁布以来北京首例适用“自甘冒险”原则审理的首起案件。“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