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北京的宋先生因参加羽毛球比赛,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但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起与文体活动有关的案件。
一场羽毛球赛事引发的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冒险。
此外,被告是一名业余爱好者,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能力,且其杀球进攻的行为是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另外,被告在事发后曾主动陪同原告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纵观整个事件过程,被告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新规定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冒险是我国《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法律规则,也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谓自甘冒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北京羽毛球一案适用于自甘冒险这一条款,那么被告作为共同参加该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虽然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但是只有当其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倘若被告仅具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文体活动参加者要“自甘风险”,这一规定符合文体活动的特点,有利于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民法典对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也有严格限制:大家自愿参加;这种活动有一定的风险;其他参加者对损害无重大过失或故意;限于文体活动。当然这里的文体活动不仅仅限于竞技体育,大家平时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活动,也属于《民法典》所指的文体活动。
各位竞技体育运动、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的爱好者们,以后要多多注意了!
中小学上体育课造成的危害,不适用于“自甘冒险”规定
但是,自甘冒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小学上体育课造成的危害,因为中小学校负有给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条件的义务,因存在管理疏忽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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