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内容为“自愿参加体育训练,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如何来确定各方赔偿责任”的典型判例。欢迎收藏、分享和转发。【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编辑| 梦谷风险管理
吴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自甘风险”规则在未成年人体育运动中的适用
【关键词】民事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体育运动 自甘风险 未成年人 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张某某、李某(系张某某母亲)辩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吴某某自愿参加跆拳道训练,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只有在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在跆拳道训练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跆拳道系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对抗性的特点,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体育对练项目中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不能对张某某予以苛责。
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辩称,吴某某经其监护人同意,自愿报名参加跆拳道训练,在对打训练中摔倒受伤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学员购买公众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后已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吴某某受伤后,及时送医并多次探望,垫付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作答辩。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某、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否应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跆拳道作为格斗竞技类体育运动,其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跆拳道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张某某系在教练的安排下与吴某某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对于吴某某的损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对吴某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确保运动场地的安全,配备掌握专业技能的教练人员、做好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等。本案事故发生时,吴某某与张某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跆拳道动作要领的理解能力、身体素质及协调能力不同于成年人。跆拳道训练过程中,教练不仅应在旁指导,还应当密切关注学员的动作,及时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吴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向吴某某赔偿损失53990.73元(吴某某的损失161795.08元×40%,再减去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已垫付10727.3元)。事故发生时,吴某某已9周岁,对跆拳道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其在训练中受伤,自身及其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认定其监护人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裁判要旨
1.“自甘风险”的认定。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体质、促进健康,未成年人参加对抗型体育运动培训已成为普遍现象。如跆拳道这类对抗型体育运动,其训练、比赛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受伤害风险性,参与者处在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参与过程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是被允许或容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未成年人在诸如跆拳道对打训练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要求对练者或参加者、训练或培训场馆以及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各地司法实践处理不一。民法典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后,给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相关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了。
2.“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以确定。“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对应到未成年人参与者,要充分考虑“受害者”和“受害者”参与体育活动的年龄、意愿、心智、训练经验、运动经历、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因素;同时,对于组织者或培训机构,尤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场地条件、教练员专业水平、对抗训练安排的合理性、安全保障义务、主客观过错、伤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等因素。综合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责任承担范围及比例。“自甘风险”规则的妥善适用,既可合理分配责任,也可实现对损害结果的预防,在裁判规范、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体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二审:(2022)新28民终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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