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姚勇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建。被告冒建霞。被告赵锦标。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新建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被告赵新建应偿还该款。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据上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赵新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该逾期利息从逾期后的次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新建与被告冒建霞系夫妻关系,本案涉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为冒建霞与赵新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冒建霞应与被告赵新建共同负责偿还。被告赵锦标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赵新建、冒建霞、赵锦标在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出庭原告的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蒋正华
书记员: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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