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各有关区退管办:
为做好我市劳动模范关心关爱工作,根据广东省总工会、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和条件
(一)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申报条件。
全国劳模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以及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
1.在职全国劳模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月均收入(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五金、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各项收入的税前应发数,但不含全国劳模每月荣誉津贴300元)低于9456元的;
2.离退休全国劳模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月均收入(不含全国劳模每月荣誉津贴300元)低于3929元的;
3.农民全国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全国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的申报条件。
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全国劳模本人患病、失业或者劳模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年度最高补助额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万元。
1.全国劳模本人或者劳模直系亲属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自付医疗费累计达到2023年全国劳模大病起付线19213元的。
2.因劳模直系亲属存在如下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1)劳模配偶、由劳模独立赡养的父母因失业无固定收入、月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的。
3.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劳模本人或劳模直系亲属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帮扶的, 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一至四级伤残;
(2)残联认定的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
(3)医保部门认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
(4)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5)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伤残;
(6)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护理依赖鉴定。
5.全国劳模去世当年或次年可根据困难情况发放一次性特殊困难帮扶金。
(三)省部级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申报条件。
省部级老劳模包括1980年(含)以前受表彰的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部劳动模范、部先进工作者。
1.在职省部级老劳模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月均收入(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五金、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各项收入的税前应发数,但不含省部级老劳模每月荣誉津贴200元)低于9456元的。
2.离退休省部级老劳模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月均收入(不含省部级老劳模每月荣誉津贴200元)低于3929元的。
3.农民省部级老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省部级老劳模(1980年前受表彰的)医疗帮扶金的申报条件。
劳模本人或劳模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达到2023年劳模大病起付线19213元的。重大疾病范围见附件17。
(五)省部级老劳模(1980年前受表彰的)和省级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省劳模、省先进工作者等)特殊困难帮扶金的申报条件。
1.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劳模本人或劳模直系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帮扶的,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一至四级伤残;
(2)残联认定的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
(3)医保部门认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
(4)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5)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伤残;
(6)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护理依赖鉴定。
3.因劳模直系亲属存在如下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1)劳模配偶、由劳模独立赡养的父母因失业无固定收入、月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的。
4.劳模去世当年或次年可根据困难情况申报一次性特殊困难帮扶金。
1980 年以前受表彰的省劳模,归入省级老劳模范围。凡是申报省部级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者,不重复申报此项。
(六)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申报条件。
1.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月均收入(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五金、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各项收入的税前应发数,但不含劳模荣誉津贴)低于9456元的在职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在职省劳模(先进工作者)、部劳模(先进工作者)。
2.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月均收入(不含劳模荣誉津贴)低于3929元的离退休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离退休省劳模(先进工作者)、部劳模(先进工作者)。
3.农民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农民省劳模(先进工作者)、部劳模(先进工作者),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医疗困难帮扶金的申报条件。
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省劳模(先进工作者)、部劳模(先进工作者)本人或劳模家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达到2023年劳模大病起付线19213元的。重大疾病范围见附件17。
(八)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部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申报条件。
1.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劳模本人或劳模直系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帮扶的,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一至四级伤残;
(2)残联认定的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
(3)医保部门认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
(4)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5)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伤残;
(6)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护理依赖鉴定。
3.因劳模直系亲属存在如下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1)劳模配偶、由劳模独立赡养的父母因失业无固定收入、月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的。
4.劳模去世当年或次年可根据困难情况申报一次性特殊困难帮扶金。
二、申报程序
(一)劳模本人填写申报表(根据申报项目不同选填附件1-5其中一个申报表),向所在单位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或街道退管所提交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收入或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表中所有项均为必填项,请详细填写困难原因及申请补助额度,没有填写困难原因或没有填写补助额度的不予补助。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或街道退管所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需提交劳模个人月均收入证明和劳模家庭月均收入证明、公示材料(模板见附件14至18)。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原件、公示现场照片和公示无异议报告。
(三)所在单位工会或街道工会或街道退管所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表、汇总表向上一级单位申报。
(四)各有关区总工会,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区退管办按照各项目申请情况填写汇总表(附件6-14),连同证明材料、申报表、劳模个人月均收入证明和劳模家庭月均收入证明、公示材料报送我会。其中汇总表的银行账户须为劳模本人的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账户,不能是信用卡或银行卡的对账折号,否则无法发放补助,请认真核对。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困难证明材料要求。
申报困难补助资金的劳模必须提交困难的证明材料,无困难证明者不接受申报。请各单位严格审核申报者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
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在职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盖章出具的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月均应发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等月收入证明(附件14),以证明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9456元。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复印件。离退休人员须提交银行打印的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劳模本人每月退休金流水明细或者区退管办盖章出具的每月退休金收入证明,要有每个月数据,以证明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3929元(附件15),收入差额少于30元的不申报。农民劳模须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盖章出具的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一年内无固定收入证明。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需提交劳模家庭月均收入证明(附件16),家庭人口数量需与申报表上填报的家庭人口数量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生活困难帮扶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劳模及其配偶名下自有住房超过2套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在职劳模申报生活困难帮扶,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2年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的,经所在区总工会,直属产业、集团工会核实,并集体研究后,可继续为其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交集体研究的书面材料。
申报医疗帮扶金的,须提交关于患重大疾病的病历复印件、自付医疗费的付费发票复印件,付费单据中的自付部分总金额须与明细表中的自付医疗费金额相一致(附件17)。劳模直系亲属申报医疗帮扶金的,还须提供与劳模关系证明。
申报特殊困难帮扶金的,遭受自然灾害的须提供灾情损失鉴定报告和1-2张因灾害受损情况照片。申请劳模本人或家属护理帮扶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结果。申请劳模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帮扶的,须提供劳模直系亲属失业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生活困难的收入证明(退休金银行流水或在职人员所在单位收入证明或村委会收入证明,若劳模本人已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则无须重复提供)。劳模直系亲属申报特殊困难帮扶的,还须提供与劳模关系证明。
(二)劳模个人申报表填写要求。
申报表及汇总表中所有项均为必填项,请详细填写困难原因及申请补助额度,困难原因及未填写补助额度的不予补助。
根据申请项目不同,劳模须选填附件1-5的其中一个申报表。要将表的正面和背面双面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正面填写有关个人资料、申请救助原因和申请人签名,由单位工会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具意见并盖章。申请劳模直系亲属帮扶的,须在申请救助原因栏写明直系亲属与劳模关系并附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第一至二项全国劳模困难补助金的,须填写《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或者《全国劳模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2.申请第三至四项省部级老劳模(1980年前表彰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老劳模医疗帮扶金、省部级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须填写《广东省省部级老劳模医疗生活救助资金申报表(1980年及以前评选表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附件3)。
3.申请第五项省级劳模(1980年后表彰的)特困帮扶金的,需填写《广东省省级劳模特困帮扶金申报表(1980年后表彰的省劳模)》(附件4)。
4.申请第六至八项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医疗困难帮扶金,市劳模、1980年后受表彰的部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须填写《市劳模等的困难帮扶个人申报表》(附件5)。
(三)汇总表填写要求。
请各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核查各劳模申请项目是否正确,按照申请项目分类填写汇总表(附件6-13)并盖章。其中附件6-10汇总表的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账户,附件11-13汇总表的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但均不能是信用卡或银行卡的对账折号,否则届时无法发放,请认真核对。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劳模帮扶资金申报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全面摸查工作,切实做好申报对象的情况核实工作,做到困难劳模帮扶全覆盖。凡在申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困难情况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