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东京残奥会的进行,不少人对比赛项目的分级产生疑问,那些“字母+数字”的代号代表什么意思?为什么有的项目既有肢残运动员又有盲人运动员参加?
为保证比赛尽可能公平、公正和安全,国际残奥委员会对参赛选手的残疾情况和运动能力进行评级,根据具体参赛项目的要求将残疾程度、运动能力差不多的选手分在一起进行比赛。
参加残奥会的残疾人运动员必须有国际残奥委员会规定的以下十种残障之一:
肌力受损、被动活动范围受损、肢体残缺、双下肢不等长、矮小症、张力过强(手臂或腿部肌肉张力过大,导致运动困难)、共济失调(一种影响协调、平衡和语言功能的神经系统紊乱)、手足徐动症(运动功能障碍,如四肢不自主扭动)、视力障碍、智力障碍。
而运动分组中的代号,字母一般代表项目,例如田径中的T/F分别代表径赛和田赛,而数字则是代表运动员的残障级别。
●游泳:唯一各残疾类别都可参加的项目
游泳是唯一的各残疾类别运动员都可以参加比赛的项目。肢体残疾、视力障碍、脊椎损伤、智力障碍等的残障人士都可以在游泳项目中找到适用的级别参赛。
残疾人游泳运动员的项目分级包括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SB级(蛙泳)、SM级(混合泳),S和SM级又各分为10个级别,SB级分为9个级别。运动员的功能分级有医学测试和水中测试两项,其中运动员水中测试占分数的60%。如盲人运动员按视力或视野受损情况以及泳姿分别划分为S、SB、SM的11、12、13三个级别。
此外,残运会游泳项目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于自己保持平衡困难的运动员,允许辅助人员协助;下肢残疾的运动员可以在起跳台上采用坐姿入水;视力残疾者可以直接从水中出发等。
●5人制足球:守门员可以不是盲人
比赛是以攻破对方球门得分为目的而进行的同场攻守对抗项目。
比赛双方各派5名运动员出场,除守门员外,其他4名选手的视力伤残程度应是B1级,即完全丧失视力,或有光感但无法看清物体形状;守门员的视力可以是B2级或B3级,为视觉有缺陷的队员,也可以是视力无障碍的运动员,并作为引导员。
残奥会5人制足球的比赛用球和盲人门球类似,内部有一个发声设备,能让运动员听见它的运动。
●田径:100米一项就有29块金牌
由于运动员分级体系的存在,很多项目会产生多个级别的金牌,比如本届东京残奥会中,同样是100米,就有男女共29个小项,也就是说仅100米这个项目,就将产生29枚金牌。
在东京残奥会田径比赛分级中:
11—13:11是指全盲,而12和13则是视力障碍;20:智力障碍运动员;31—38:脑瘫运动员,其中31~34为需要借助轮椅,35~38为跑步类项目;40—41:其他残疾类运动员,包括矮小症;42—47:截肢运动员;51—58:脊髓残疾运动员,需要借助轮椅;61—64:需要借助义肢。
值得一提的是,在轮椅竞速中,距离越长,反而速度越快,比如马拉松最快能飙到1个多小时完赛。